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转变。在原始社会,土地是公有制的;商周时期,出现了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,即井田制;春秋战国时期,随着税制改革和变法运动,废除了井田制,承认了土地私有,允许土地买卖,形成了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。
中国古代土地所有制主要有奴隶制所有制及封建土地所有制两种。前者指以奴隶制剥削关系为基础的土地所有制。在原始社会氏族或村社土地公有制瓦解过程中逐步形成。基本特征是奴隶主占有土地和奴隶,并占有奴隶的全部生产物,奴隶没有人身自由,受奴隶主的绝对支配。
自春秋战国时期起,土地私有制逐渐取代了井田制,成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。这种私有制包括君主土地私有制、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等三种形式。大土地所有者通过土地兼并等方式获得了大量土地。为了保护自耕农经济并抑制土地兼并,政府常实行“均田”、“限田”等措施。
